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  
人數比率: 
1.、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