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一般規定 |
1、
2、 | 依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 (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勞來台後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勞,應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解約許可才可遣返外勞辦理遞補手續。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勞遣返回國。 |
二、 | 終止聘僱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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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勞間之聘僱契約: 雇主因雇遣返外勞時,應要求外勞具結簽立切結書。 |
一、 | 辦理出入國居留證 |
雇主應於外勞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外勞居留地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 |
二、 | 辦理延長居留證 |
雇主應於外勞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持該外勞之護照及本會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規定辦理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 |
三、 | 費用 |
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由外勞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