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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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  (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勞來台後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勞,應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解約許可才可遣返外勞辦理遞補手續。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勞遣返回國。
 二、終止聘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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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勞間之聘僱契約:
(1) 工作期滿。
(2)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僱主之小孩。
(10)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勞亦可要求終止與雇間之聘僱契約: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3)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4)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5) 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雇主因雇遣返外勞時,應要求外勞具結簽立切結書。
必須為外勞辦理「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入國之外籍勞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必須為外勞辦理外僑居留證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應檢具相關文

一、辦理出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勞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外勞居留地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二、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勞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持該外勞之護照及本會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規定辦理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三、費用
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由外勞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