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具有下列任一文件:(112.10.15起適用)

一、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採多元認定方式,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1.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CDR量表≧1)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重度)
2.智能障礙(重度) 
9.慢性精神病(重度)
3.植物人(重度) 
10.肢體障礙(重度)
4.失智症(輕度)
11.罕見疾病(重度)
5.自閉症(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重度)(b440或s430)
6.染色體異常(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b510)
7.先天代謝異常及先天缺陷(重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二、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
2.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3.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