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血淚史在台同鄉吸血不手軟

2017-03-19

在台灣雇用外籍家事類看護工已達21萬餘人,其中印尼籍的有175千餘人,佔在台外籍看護工有八成多以上。這些外勞離鄉背井遠赴台灣工作,自然有其個人家庭因素,不外乎經濟壓力,亦可屬弱勢團體的一員。倘若家鄉出了狀況或有急迫情形,在語言隔閡,難以向在台雇主啟口,只有轉向同鄉借貸一途。

在台北車站旁印尼籍外勞聚集的一隅,正是印尼籍新住民所經營的店家,除賣有印尼道地飲食及影片、歌曲點唱以解鄉愁,同時另一組宋姓印尼外籍配偶藏身其中,看準同胞急需用錢的弱點,運用外勞不諳我國法令規定,遂操起小額貸款的生意,口耳相傳,讓這個犯罪集團愈做愈大。「叫你的外勞月底前還我欠款,否則就告他!你雇主要強制扣薪。」雇用外勞看護工的楊女士,接到這等地下錢莊的恐嚇騷擾電話,驚嚇之餘,於今年15日替其外勞償還了新臺幣(以下同)25千元欠款,外加利息3千元,對方不敢出面拿,楊女士的家人透過法院提存方式,由相對人提領,始結束一場噩夢。地下錢莊從放款操控、追債模式採取三奏曲作為:首先,由外勞持在台居留證,可向宋女接觸借貸25千元以下之週轉金,每月固定收取原本金10分利息。第一個月繳交75百元(其中5千元還本金)而後分10期、每個月繳付4千五百元(其中2千元還本金),最終收取275百元利息,11個月中獲取暴利高達1.1倍。為免外勞指認幕後放款金主,利用超商小包裹郵寄方式:由集團郵寄25千元借款(內有借款本票、已填好回寄包裹地址之憑貼聯單、或轉匯宋女郵政帳號),再由外勞於寄回第一次還款時,將簽名本票一併寄回,期間借款外勞僅見過同鄉宋姓印尼外配。如有借款外勞拒不還錢,而宋女道德勸說催款無效,則進行電話恐嚇或騷擾雇主逼迫外勞償還階段。

若雇主願意代償,仍依本票金額收取本金及利息。倘若雇主不明就裡或無意願代償,則邁入第三階段,由宋女之夫,以善意第三人身分,將本票持往法院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取得支付命令後,由法院執行命令強制雇主對外勞扣薪清償(尚需加計手續費及利息),無往而不利。如該外勞已出境,一時之間無薪可扣,則將法院執行命令傳真仲介公司,大有示威或警告之意味。這般外勞本屬經濟弱勢,加上語言隔閡,難以向雇主或外界求助,即便向外人求助,第一線的仲介公司,在知悉借貸關係,只能勸說速速還清債務,或協調雇主代償;即便找上勞動部,也以非其業管推諉。移民署呢?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以及逃逸外勞查緝的壓力,尚且自顧不暇,何來餘力。最終還是脫不了找上警政署。警政單位該由外事或刑事單位主政?第一線的派出所著實為難。有印尼籍本應找外事翻譯沒錯,但是哪有幾個印尼通?又涉及刑法重利罪,就找仲介或是請通譯協助(這通譯可是論鐘點或當次計費),歸刑事案件由刑事單位主辦,轉給刑事手上,一樣通譯的問題仍存在,「兩事」之間難搞定外,這通譯費應由何單位先墊支?還是受理員警自行吸收?無怪乎,基層員警普遍存在「寧可息事也不願碰觸」的心態。

更弔詭的是,從桃園地院至台北、士林地院,已受理不下十餘起由「宋先生」持「25千元本票」,均指向印尼外勞確認債權存在之訴,適用程序較簡便的小額訴訟程序,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外勞不諳台灣法律規定,收到後20天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可做為強制執行名義,竟無一人可窺見其疑竇,大哉乎!台灣司法果真相當獨立的徹底,自然助長這類在台外籍同鄉,持續啃食外勞血汗而不放。

 

【資料來源: on.cc東網】 105.5.12